本次營業秘密法增訂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5及第14條之1至第14條之4條文;並修正第15條條文。
本次修正重點包含:
一、引進「偵查保密令」制度,強化偵查中營業秘密之保護,違反偵查保密令者,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以避免二次洩密,促使企業願意提告,有利檢察官「速偵速結」。
二、強化對外國人營業秘密之保護,包括未經認許之外國法人得為告訴、自訴或提起民事訴訟及互惠原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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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 : 109-01-15
更新日期 : 112-04-28
發布單位 : 法務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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